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审核和资金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7〕140号
各区环保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相关企业集团:
为全面落实《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沪环保防〔2015〕325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实施细则》(沪环保防〔2016〕112号,以下简称《细则》)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审核和资金补贴工作,确保既有VOCs治理措施尽快发挥减排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已完成VOCs治理项目初审工作
对照《方案》和《细则》相关要求,各区环保部门应要求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VOCs污染治理的工业企业,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补贴申请材料的申报;对于已完成治理但不申请补贴的企业,企业应提供书面承诺。
各区环保部门应于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现场和资料审核,原则上逾期未能提交完整材料和完成各区初审的企业,不再给予相应补贴。
二、加快完成现场监测和在线监测设施的验收
按照市环保局2016年6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企业VOCs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申请监测的企业,市区两级监测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监测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并向企业提供监测报告。
对于一般企业VOCs治理项目的监测参照执行,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各区环境监测站的指导和培训,特别是加强对VOCs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技术指导。
三、积极配合开展技术核实工作
经公开招标,市环保局委托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VOCs治理企业进行复核工作。各区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资料审核、现场踏勘、治理项目抽测及现场核实等相关工作。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各项复核工作原则上不得晚于2017年8月31日完成。
四、强化部门协调,落实补贴资金
各区环保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安排好资金补贴计划,积极落实各区配套资金。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VOCs治理企业,通过审核后要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对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内的VOCs治理一般企业,参照《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中的补贴标准,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承担30%区级补贴。
五、强化已完成治理项目的后期管理
对于已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无论是否申请补贴资金,各区环保部门均应加大监测、监察等后续监管力度,督促企业确保各项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各项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7日